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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私家调查: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起诉吗
浏览量:125   发布时间:2024-09-18
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起诉吗

一、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起诉吗

在提起诉讼过程中,电子邮件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社交媒介的聊天纪录是可以作

为有效证据来进行运用的。

然而,在对这些聊天纪录进行证据保存的同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司法问题,如网络聊天记录其本身必须具备诉讼证据所应有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三个方面的特质。

此外,我们还需了解到,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分类中被定义为间接证据类别,它并无法单独或直接地证实某一特定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在确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证据的过程中,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其真实性与关联性,而合法性则是必须被遵守的规定。

其中,关于真实性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确定促成此次微信交流行为的主体是否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至于关联性方面,特指微信聊天记录须与诉讼案件有着紧密相连的关系,并且需保证所有相关信息都能得到全面的展示。

就证据类型而言,如果原告方选择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明材料,那么他们有责任呈交这份视听资料的原始存储介质以便审阅;

同样地,如果选择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原告则应提交原件以供核实。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电子数据的制作者能够制作出与原件毫无二致的复制品,或者能够利用打印件或其他可显示并识别的输出介质直接获取到从电子数据中生成的信息时,这些都将被认定为等同于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

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起诉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